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区**路**号**房。201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袁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窜到本市高凉东路永盛绿洲桥头附近,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在路边等车,由陈某某向梁某某搭讪,随后黄某某从其前面走过故意掉落一个装有人民币的塑料袋,陈某某以搭梁某某回家并平分钱财为由,将梁某某引诱上袁某某开过来的小轿车,在车上盗窃到梁某某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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