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汤原县**小区**超市**,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汤原县**酒店**楼大厅内工作时,将在该酒店进餐的被害人某某甲放在椅子上的女士包内3,200元人民币装入工作服内偷走,当其将钱转移到自己的包内准备离开酒店时,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案发后,被盗赃款3,200元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汤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生
检察官助理:顾占国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汤原县住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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