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湛江市霞山区**广场****餐馆送餐员,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址地系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湛江市廉江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送餐时候,途径湛江市霞山区**广场**手机专卖店门前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何某某电动车车兜内有一手机(OPPO手机,黑色,IMEI:866581049634175,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350元),陈某某见四下无人,遂心起贪念将手机偷走。何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经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盗窃手机的人是霞山区**广场****餐馆员工陈某某。
2020年3月24日下午,何某某确认陈某某在餐馆上班,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陈某某对盗窃手机的事实经过供认不讳,其称盗窃手机偷走之后,以300元人民币现金卖给一名绰号叫“***”的朋友。2020年3月27日,陈某某将手机交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园派出所,2020年4月10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被害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失窃手机的保修卡以及合格证;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鉴定意见;
照片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人口信息资料;
到案经过;
前科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所得财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地系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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