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客家文化公园西门附近的凉亭,发现被害人黄某某与朋友坐在凉亭里,其华为P30 Pro手机放在石凳上,被告人陈某某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75元。
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缴获被盗的华为P30 Pro手机并返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骆德忠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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