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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村**前**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12月6日曾因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政和县镇前镇西溪村乾头6-2号旁的电线杆下看到宋某某的手机,后将该手机藏在身上盗走,之后又把手机微信钱包内的2815 元转账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钱包内,占为己有。2020年9月4日,经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宋某某被盗的OPPO R7手机价值为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被盗窃的手机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笔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微信付款支付账号交易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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