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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罪)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富顺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0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将号牌为川K25****的红色雅迪牌二轮电瓶车停放在富顺县代寺镇盈红超市门口,没有抽走车钥匙而离开。10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从此路过,发现该车没有抽车钥匙,随即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随后将自己冰糖葫芦棍放在一个楼梯间,再步行至停车处将该电动车盗走。陈某某拆掉该车的车牌及反光镜后,将车骑至隆昌市圣灯镇三台村老家偏房中存放。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雅迪牌电动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383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找回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二件,裤子一条,鞋子一双;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陈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视频照片,谅解书;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被盗车辆鉴定价格为2383元;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指认现场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量刑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郁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3份,起诉意见书1份。

5.涉案财物:西装上衣1件、毛衣1件、裤子1条、皮鞋1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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