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东莞市**镇**社区**商场**门前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刘某甲的电动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的电池(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电池无法起回。
二、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东莞市**镇**社区**商场**门前附近路边,见被害人刘某乙的电动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的电池(价值440元)并销赃至**镇**村*路*号,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址缴回被盗电池。破案后,被盗电池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东莞市**镇**社区**商场**门前附近路段,见被害人成某某的电动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的电池(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电池无法起回。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社区**饼店门前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刘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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