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盗窃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前往沈丘县纸店镇,在纸店镇一超市内,二人发现该超市内有老虎机且店员较少,遂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工具盗窃老虎机内的硬币,得手后二人离开现场;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车辆前往沈丘县新安集镇新东行政村张某某经营的星光网吧内,发现店内存放有老虎机,二人趁店员不注意,打开老虎机机箱将机箱内的上分器插上后实施盗窃,得手后二人离开现场。
2019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驾车到沈丘县新安集镇新东行政村王某某经营的德玛西亚网吧,进入网吧后,利用作弊工具盗窃老虎机内硬币,共盗窃老虎机内现金500余元,后被王某某发现,在交涉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雾状喷射剂喷到王某某眼部,后被告人陈某某逃跑,同案犯刘某某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
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军
检察官助理:李晓华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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