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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盗窃他人电动车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11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建区**菜市场**路口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路口忘记上锁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骑走,并将该电动车换锁后作为自己的交通工具使用。经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87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次日办案民警将盗窃电动车返还给丁某某,同年11月24日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1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2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盗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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