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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路**站牌等车,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座位上有一部苹果8手机,陈某某便将该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2020年1月5日16时许,陈某某在柳州市柳江**超市被民警抓获归案。事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雨良

检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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