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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3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号。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7月3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晚上9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周某某、一广西男子(均另案处理)窜至我市沙溪镇涌头村西北大街五巷13号被害人陈某芬住处,趁陈某芬不在家使用暴力强行踹开门锁非法进入该住宅内,之后三人对该住宅内的物品进行翻找,盗得陈某芬放在二楼卧室衣柜中的一个钱包,内有千足金项链1条、吊坠1个、戒指3个价值、耳环1对(共计价值人民币16340元)。随后治安人员根据附近视频监控来到现场进行抓捕,周某某及广西男子逃跑,被告人陈某甲在逃至附近屋顶时被接警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手机1台、助力车1辆。破案后,被盗的黄金首饰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

二О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3册;

4.视听资料2份;

5.扣押手机、电动车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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