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罗某某”,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崇仁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无钱打牌,遂伙同“辉某某”(身份待核实),驾驶自购三轮摩托车窜至崇仁县**镇***区幼儿园,盗得钢筋800余斤,并装运至崇仁县**镇**口**废品收购站,以0.8元/斤的价格出售,得款650余元。
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又窜至**新区幼儿园,盗得钢筋900余斤,并装运至**废品收购站,以0.8元/斤的价格出售,得款700余元。
2018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又窜至**新区幼儿园盗得钢筋700余斤,并装运至**废品收购站,以0.8元/斤的价格出售,得款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福林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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