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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破坏卧室露台纱窗门锁的方式,进入台江区工业路**号**花园**座**单元被害人欧某某家中,盗走仿“百达翡丽”手表一块(鉴定价格人民币150元)、现金人民币3200元,上述被盗物品已归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号**苑**座顶楼电梯机房,以破坏电梯机房门锁后从机房窗户翻入的方式,进入**苑**座**单元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9100元,之后其将所盗现金中的13900元人民币存入其名下卡号62226207200********的交通银行账户中用于偿还债务,余款用于日常开销,涉案现金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交行开户信息及明细、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20】784号;

6.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被害人欧某某的辨认笔录;

7.勘验检查:榕台公(刑)勘【2020】110047号、鼓公(刑)勘【2020】K3501022416002020010235;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2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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