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号**室(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街村**房**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嘉善县**镇**路**号**门口,窃得水沟铁板4块,价值368元。
2、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嘉善县**镇**路**号**门口,窃得水沟铁板5块,价值460元。
3、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嘉善县**镇**路**号浙江**电器有限公司门口,窃得水沟铁板2块,价值184元。
4、2020年8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嘉善县**镇**西路姚180主-02号电线杆东北侧5米桥边工地,窃得钢筋约40斤,价值76元。
5、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嘉善县**镇**西路180主-02号电线杆东北侧5米桥边工地,窃得钢筋约30斤,价值57元。
6、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嘉善县**镇**西路180主-02号电线杆东北侧5米桥边工地,窃得钢筋约40斤,价值7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本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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