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 年5 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至本市**镇**村**号南侧被害人王某某云租房,采用撞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租房欲盗窃财物,被房东林长明发现后反锁在屋内,后被告人陈某甲从租房门上窗户逃出,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侦查报告、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长明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云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政强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