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5********,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镇**路**号,住湖南省沅江市**镇**路**号。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六次在长沙市芙蓉区盗窃他人财物,盗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02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2日凌晨,陈某某在五一路“旺盈烟酒店”,将被害人龙某某放在店内的硬黄芙蓉王烟10包、软白沙20包、精品白沙烟1条、张新发槟榔10包(经鉴定共价值599元)盗走;
2、2019年7月25日凌晨,陈某某在芙蓉区**栋“欧生烟酒商行”,将被害人欧某某放在店内的硬黄芙蓉王烟4条、和天下烟6条、硬盒中华烟1条、软盒中华烟1条、黄鹤楼6包、硬盒蓝芙蓉王2条(经鉴定共价值12343元)盗走;
3、2019年9月19日凌晨,陈某某在八一路“仁姑日用百货商行烟酒店”,将被害人孟某某放在店内的硬芙蓉王烟20条、粗支和天下牌香烟1条,细支和天下牌香烟2条,硬盒蓝硬芙蓉王牌香烟2条(经鉴定共价值7290元)盗走;
4、2019年10月17日凌晨,陈某某在长沙市**站对面“豪发超市”,将被害人汤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600元左右、硬黄芙蓉王香烟5条、硬盒和天下香烟2条、硬盒软蓝芙蓉王牌香烟1条,精品白沙烟6条(经鉴定共价值4246元)盗走;
5、2019年10月23日凌晨,陈某某在芙蓉区芙蓉华天酒店旁“烟酒水果”店,将被害人武某某放在店内的硬黄芙蓉王香烟28条、和气生财烟3条、硬和天下牌香烟1条、硬盒蓝硬芙蓉王香烟2条、软盒蓝芙蓉王牌香烟1条,硬盒红色芙蓉王香烟3条(经鉴定共价值10369元);
6、2019年11月22日凌晨,陈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999超市”,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800元、硬黄芙蓉王香烟9条、硬盒和天下香烟1条、硬盒蓝芙蓉王香烟2条、硬盒红带芙蓉王香烟2条、软盒白沙烟2条、精品白沙烟6条(经鉴定共价值5430元)盗走。
2019年12月4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张某某、欧某某、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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