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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夏某某(已判决)等人为承接**村辖区内工程,组织本村一组至五组村民召开村民大会成立建筑队,后成立**建筑公司,陈某某任总经理,夏某某任副经理。2015年11月份,陈某某、夏某某得知**村辖区中铁**局搅拌站需要大量砂石料,便与中铁**局方协商供应砂石料。中铁**局以已经与其他公司达成供料协议为由拒绝。后陈某某、夏某某便组织本村一至五组村民到中铁**局搅拌站采取堵门的方式施加压力,并登记每天参与堵门村民人数,承诺后期接到送料合同公司盈利后发放工资。当陈某某、夏某某得知送料货车趁夜晚送料到中铁**局搅拌站内,又组织人在中铁**局正门对面的马路旁搭建临时板房,每晚每小组派人到临时板房内值守,前后堵门拦车长达四十余天。陈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中铁**局搅拌站货车不能进出,原先签订合同送料的货车全被堵在中铁**局路边,无法正常生产,致使中铁**局搅拌站遭受重大损失。经团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铁**局搅拌站受到的损失为90.87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考勤表、采购合同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秦某某、叶某某等15人的证言;3. 团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同案犯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个人目的,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为1347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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