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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 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683号北侧关家坑中路一无号待拆迁平房内,酒后持手锯盗割该平房配电箱内延伸出来的电缆,造成分钟寺村内11户居民从当日10时许至14时许停水停电,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经鉴定,电缆的维修费用达人民币68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锯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锯断电缆照片、高压供电合同、配电室设备表、身份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程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视听资料:民警联系证人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分钟寺村委会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锋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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