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座****,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路**号**楼**。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16日至9月11日、自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3日至8月16日、自2018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路**村**号楼**层**)担任程序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流量端产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并可以访问该公司媒体审核服务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对该媒体审核服务器进行控制和操作,将他人(另案处理)提供的735个申请加入“****”的媒体网站账号的审核状态修改为“审核通过”,并据此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35935.4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向所在单位主动投案,于4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人民币200500元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丹
代理检察员:李涛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赃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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