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422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多次通过QQ群发布虚假招嫖信息的手段结识被害人,以提供“小妹照片”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登陆特定苹果ID,然后采用技术手段锁死被害人苹果手机,再以解锁手机、收取服务费等各种理由,迫使多名被害人转账、扫码支付等交付人民币5600余元以上。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5 月15 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后,锁定被害人何某某手机的方式,向被害人何某某敲诈1000 元,在此过程中破坏了被害人iphone 手机的系统,导致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2.2019 年6 月26 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锁定被害人李某某手机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敲诈900 元,在此过程中破坏了被害人iphone 手机的系统,导致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3.2019 年7 月1 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及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敲诈1400 元,在此过程中破坏了被害人王某某的iphone 手机的系统,导致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4.2019 年7 月17 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及方式向被害人蒋某某敲诈1200 元,在此过程中破坏了被害人蒋某某iphone 手机系统,导致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5.2019 年7 月26 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及方式向被害人顾某某敲诈1100 元,在此过程中破坏了被害人顾某某iphone 手机的系统,导致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记录、聊天记录截图、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蒋某某、顾某某、何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光盘3张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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