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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票据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5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名),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街**2015年1月27日因犯窝藏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对外举债数千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场借款给赌客赌博,并亏损约2000多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陈某某在经营佛山市南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在已对外大量欠债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人梁某某联系被害人高要市**镇**金属材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购买锌合金,**制品厂于2013年11月6日至12月9日向陈某某送货3次共774932元的锌合金,为诱使**制品厂继续供应锌合金,陈某某签发3张可以正常兑付的支票(票面金额合计为774932元)履行小额合同并要求大量供货,**制品厂遂于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月7日9次向陈某某供应价值共2748320元的锌合金,陈某某每次收货后均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与货值金额等值的空头支票用于支付货款。陈某某将上述锌合金转卖得款后,将大部分货款用于偿还其外债,仅支付货款16万元,后一直逃避返还余下未支付的货款2588320元,至案发后,**制品厂起诉**公司和陈某某执行得款172915.83元,陈某某向**制品厂还款1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汹涛

2018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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