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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窝藏、包庇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初中,住龙港市**村**路**号**室。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7月18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受张老板委托,帮忙介绍船员开船,后陈某某将叶某甲(已判刑)介绍给张老板,由叶某甲与该张老板对接找船员及后续运输相关事宜。2019年**月**日,叶某甲替张老板招募林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赵某改(1982年出生)、赵某新、赵某某(1988年出生)(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顺航98”轮前往境外海域从一艘走私母船上装载废碎布等货物362.66吨后开往温州。同年1月19日上午,行驶至温州北麂海域时被海警部门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叶某甲涉嫌走私犯罪被侦查缉捕的情况下,仍告知叶某甲不要使用本人身份证,不要使用原来的手机,并为叶某甲购置一部新的手机,同时提供若干现金帮助叶某甲逃匿。

2019年12月15日,叶某甲因犯走私废物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顺航98 轮船舶资料、刑事判决书、话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林某某、陈某某、赵某改、赵某新、赵某改、何某钞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测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采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叶某甲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59********)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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