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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窝藏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其弟弟陈某乙涉嫌诈骗罪,在陈某乙在逃期间,仍三次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家中为其提供处所,并提供衣服等物品。2020年2月19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陈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匿场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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