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公安厅于2020年5月7日指定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指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其朋友李健康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客栈”开设房间,为李健康潜逃提供饮食、住宿。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和李健康于2018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健康因为涉嫌犯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健康、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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