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窝藏罪,2018年9月1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已判刑)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为张某某提供住处,让张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文安县**镇****小区4号楼1单元1001室居住三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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