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扎鲁特旗**镇,因涉嫌窝藏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奈曼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窝藏罪:被告人陈某某在通辽市扎鲁特旗经营**养殖社。2018年4、5 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其朋友莫某某(6.02涉黑专案被告人,已判决)又在该旗合办了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实业有限公司,6.02专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莫某某是该案涉案人员,仍然在其养殖社为莫某某提供住处至莫某某被抓到案。期间莫某某让陈某某在扎鲁特旗为一名叫陈某甲的男子租赁房屋,陈某某安排为其打工的康某某在扎鲁特旗**小区10号楼1单元1703室租赁一房屋,陈某甲入住不久后离开,陈某某明知孙某某(6.02涉黑专案被告人,已判决)是网上追逃人员,而让孙某某到该租赁的房屋居住达二十余天,后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与河北省曲阳县兰某某(已另案处理)有经济往来。2018年初,陈某某与其司机白某某驾车,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双管猎枪藏匿于羊腔内,运至河北省曲阳县,送给兰某某。2019年7月18日,兰某某到该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缴了该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扎公办含[2019]23号关于移送陈某某有关问题线索的函、举报材料、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白某某、冯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兰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莫某某、孙洪亮为6.02专案的涉案人员还为其提供住所;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双管猎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窝藏一案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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