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房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滕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17日期间,因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管控,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孝房组、江屋组大部分村民居家没有外出,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均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到各自家中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各自从中抽头获利,并安排被告人滕某某、陈某甲放哨。现已查明在陈某某家中参与摇单双赌博的有陈某乙、陈某甲、何某等三十余人,陈某某从中抽头盈利2000元左右,滕某某放哨非法所得800元,陈某甲放哨非法所得1550元。
被告人陈某某、滕某某、陈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3月17日、3月1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乙、陈某甲、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滕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2、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缴款通知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滕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被告人滕某某、陈某甲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赌博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某、陈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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