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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巫溪县,住乐昌市沙坪镇梓丛窝组一民房。200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住乐昌市沙坪镇南街。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乐昌市沙坪镇南街。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杜某某商定去乐昌市沙坪镇关山村光伏发电工地盗窃电线,杜某某答应后并叫上了被告人王某某。当晚23时许,杜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着陈某某、王某某到沙坪镇关山村光伏发电工地,三人盗窃了三捆型号为:PV1-F1*4,规格为:单芯镀锌太阳能电线,并以6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次日22时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FJ3776面包车搭载着杜某某、王某某再次到沙坪镇关山村光伏发电工地,三人将一捆上述同样规格型号的电线剪断并将剪断的电线装上面包车后,被巡查工地人员发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为人民币4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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