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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路**号,家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家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宿舍**栋**房。因吸毒,2018年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乡**村**组**号,家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5克,被告人周某某两次向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6克,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5日21时,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出资人民币500元)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学公交坪购得0.5克甲基苯丙胺,之后在长沙市开福区**号线**站附近将0.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

2、2020年6月3日4时,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8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出资400元)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学**路附近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之后被告人周某某把0.3克甲基苯丙胺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门口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2020年6月3日11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被告人陈某某出资人民币450元)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学**路附近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之后被告人周某某把0.3克甲基苯丙胺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门口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

3、2020年7月31日18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被告人陈某某出资700元)在长沙市芙蓉区**城附近的一家庭旅馆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将0.3克甲基苯丙胺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门口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

2020年8月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于本市雨花区**家园**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于本市开福区地铁**号线**站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2020年8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于本市岳麓区**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非法贩卖给他人不满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现现羁押于长沙市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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