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5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单元**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2年4月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方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陈某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浙江龙商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商惠公司)。为探寻公司新的经营模式,获取相关经济利益,陈某乙与施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等人合谋以所谓“商品证券化”的形式,将基因检测项目打包成基因检测产品与资产包进行捆绑发售。具体经营模式为:投资人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1个基因检测产品(实际为委托北京博奥生物有限公司检测,成本为380元/个)后,获取在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以1000元/个的价格配购20个资产包的资格,资产包可以自由交易。2017年3月-5月,陈某乙联系北京汇智通财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龙惠云”电子交易平台,并进行相关功能和参数的设置,开通电子交易终端。
为广泛招揽投资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方某甲和陈某乙、施某某、黄某某、“马某甲”等人,采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夸大其词等套路,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现场会、宣传PPT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灌输龙商惠公司发售资产包是响应党和国家大力发展的资产证券化;大肆宣称资产包“限量发售、循环交割、包接尾盘”,“单边上扬、只涨不跌、包接尾盘”,每日涨跌幅度为10%,涨至1万元封顶;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利用平台软件制造资产包价格不断上扬的假象,进一步诱骗大量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投资,而所有投资人通过平台转入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的入金,由陈某乙实际掌控分配。
在龙商惠公司运营过程中,陈某乙、陈某甲、施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方某甲、“马某乙”等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陈某乙是董事长、陈某甲是总裁,均是组织、策划、领导者,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施某某是副总裁、李某甲是市场总监、方某甲是客服主管兼市场开发,三人与黄某某、“马某乙”等大市场领导人一起负责开拓市场、招揽投资人进行投资。上述成员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推动龙商惠公司相继发行了三期资产包,先后利诱李某某、金友红、郭某某等全国各地逾2000余名投资人进行投资,至案发造成投资人损失累计人民币900万元以上。同时,陈某乙、陈某甲、施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方某甲、“马某乙”等人通过佣金返还、手续费、奖金等方式获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经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获利人民币2448707.69元。被告人李某甲获利人民币843995元,被告人方某甲获利人民币359715.2元。
2018年11月15日18时,被告人陈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何宅社区时代宾馆202房间内被民警传唤归案。2018年11月21日10时,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传唤归案。2018年11月19日14时,被告人方某甲被民警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技术服务合同书、基因检测数据统计表、善后方案复印件、技术开发合同、发票开具统计表、营业执照、全基因组检测报告两本、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协查、情况说明、龙商惠平台资料、股权证书等;
2.证人李某乙、楼某某、毕某某、许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李某丙、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翁某某、王某乙、章某某、任某某等138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方某甲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方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0*******。2.案卷十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