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甲福,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昌**街道***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2013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昌**街道云**老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昌**道**城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昌**街道**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张某***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昌某某街道新街老区66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昌**街道**苑**号。1999年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广场老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晓某某村大湾自然村94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路**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福、泮某某、陈某甲林、毛某某、孔某甲、吴某甲、方某甲、傅某某、王某乙、陆某某、胡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吕某某、沈某某、罗某某、石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以被告人潘某甲福、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被告人泮某某、毛某某、陈某甲林、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以被告人泮某某、孔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串通投标
1、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泮某某、陈某甲、潘某甲等人为谋取安吉凤凰中心广场建设项目工程,以支付投标保证金、好处费的方式分别向浙江省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借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中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泮某某、陈某甲林等人为使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串通相关出借资质公司投标报价,最终使得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本项目中标价为2.9亿余某甲。
2、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沈某某、罗某某为谋取石龙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以支付投标保证金、好处费的方式分别借用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开标前一天晚上部分公司采用摸签的的方式确定报价下浮率,后被告人泮某某、吴某甲宝也分别与被告人陆某某串通标书报价并进行投标,最终本项目由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本项目中标价为3137万余某甲。
3、2018年1月,被告人傅某某、毛某某为谋取安吉县晓南线景观绿化(天子湖段)工程,找到被告人陈某甲林借用公司资质串通投标,被告人陈某甲林又向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借公司资质串通投标。开标前一天晚上,被告人傅某某、毛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在陈某甲林的办公室内采用将部分公司放在陪标位置、部分公司放在中标位置的方式,统一编排相关串标公司报价。本项目所有参与投标公司(宁波东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鹏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舜环境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由上述被告人控制,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林的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52万余某甲。
4、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递铺街道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楼新建工程,联系的、被告人泮某某、潘某甲一起串通投标,上述犯罪嫌人分别联系相关公司借用资质参与投标,后被告人陈某甲林、泮某某、潘某甲采用统一编排投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最终,该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的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标价为753万余某甲。
5、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余某乙社区村民后来王某丙、叶某某为谋取余某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程项目,联系了被告人陈某甲林、泮某某、潘某甲等人,预借其三人实际掌控的公司参与投标,后在开标前其二人退出。被告人陈某甲又联系泮某某、潘某甲等人串通投标,三人联系控制多家公司,后在开标前被告人陈某甲林、泮某某、潘某甲经商量,将相关参与投标的公司按照统一排价格、意向公司放在中标位置的方式串通投标。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的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200万余某甲。
6、2017年11月,被告人方某甲为中得鲁某某生态公墓工程,向被告人陈某甲借用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用于投标,在开标前,被告人方某甲、陈某甲商定安吉豪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后制作标书并投标,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林的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66万余某甲。
7、2018年3-4月,被告人潘某甲、胡某甲为牟取安吉白茶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工程,采用联系和控制多家公司、统一编排投标价格等方式串通投标,二人联系控制的公司有安某某达建设有限公司、宁某某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潘某甲的安某某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088万余元。
8、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甲为中得灵峰旅游度假区嘉祥路改建、里荣路(浮玉路至嘉祥路路段)新建及广福路(浮玉路至嘉祥路段)新建项目工程,联系控制了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长兴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上述公司报价均由被告人陈某甲编排。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林承包的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146万余元。
9、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孝某某街道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伙同被告人潘某甲联系和控制了多家公司,按照统一排价格的方式串通投标。最终该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林的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769万余元。
10、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塘浦大道(龙王溪北路-浦源大道)改建工程,联系控制了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久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串通投标,上述公司的报价均由被告人陈某甲统一编排,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林的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826万余元。
11、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毛某某、石某某等人为中得示范区天子湖块S204省道纬一路路口天子湖大道入口节点绿化景观改造提升工程第一标段工程,采用向他人借用公司资质、统一编排标书价格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最终本项目由安吉恒通土石方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420万余元。
12、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林为谋取穆王路(递铺路至玉磬路)道路绿化工程,联系控制了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长兴中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采用统一编排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最终本项目由陈某甲的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17万余元。
13、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为谋取安吉县石坞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用向相关公司借资质、统一编排价格的方式串通投标。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林联系控制了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长兴中远建设有限公司、安吉雨乔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被告人王某乙联系控制了杭州合宇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林的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164万余元。
14、2017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为谋取三官养护站、路政中队(公路应急抢险中心)及安全设施站业务用房新建工程,找到被告人泮某某借用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泮某某使用安吉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安吉骏杰园林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吕某某也联系控制了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开标前,被告人泮某某、吕某某将上述公司按照统一编排价格的方式串通标书价格。最终本工程由被告人泮某某控制的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753万余元。
15、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潘某丙为牟取安吉县大里实践教育活动中心二期工程-青少年主题教育馆工程,联系控制了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吉骏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采用统一编排价格的方式串通相关公司报价,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泮某某控制的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546万余余元。
16、2018年4月至5月,陆某某为谋取溪龙乡新丰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联系被告人泮某某、孔某甲帮忙借用公司资质投标,后被告人泮某某、孔某甲分别联系相关公司串通投标,上述被告人联系控制了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标前,被告人孔某甲、泮某某将相关公司采用统一编排价格的方式串通投标,后该项目由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91万余元。
17、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为中得凤凰山派出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工程,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宝和泮某某等人借用公司资质串通投标,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向吴某甲宝借用了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吉信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泮某某借用了安吉联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锦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甲福联系控制了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合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后在开标前被告人泮某某、潘某甲、王某甲、吴某甲宝串通标书报价进行投标。最终本项目由被告人泮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吉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843万余元。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1、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泮某某在未获得印章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将自己掌握的印章印模照片发送给制作假章的上家,伪造“安吉县天子湖镇张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14枚,上述伪造的印证被用于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中用以结算和审计使用。
2、2014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未获得印章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制作假章的上家提供相关印模,伪造“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印章共计16枚,上述伪造的印章被用于业绩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投标资料中。
3、2017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获得印章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夏某某私刻“安吉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公章,被告人夏某某联系胡某丙(另案处理)采用提供印模的方式伪造上述两枚印章,用于招标文件中。
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1、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泮某某在未获得印章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自己掌握的印证印模照片发给制作印章的上家,伪造“安吉县天子湖镇人民政府”、“安吉县人民政府灵峰办事处”的印章,用于工程招投标及结算中。
2、被告人孔某甲于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期间,为工程招标需要,通过互联网向制作假证的工作人员提供真实扫描件的方式伪造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9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实(B证)12本,上述伪造的相关证件被被告人孔某甲用于招标文件中使用。经鉴定,上述证件均为假证。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通过江某某(另案处理)从贵州购得大量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后,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将上述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4万余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4万余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某某住处查扣未销售的贵州茅台酒2瓶、国窖1573一箱(每箱6瓶)、剑南春白酒三箱(18瓶),并从购买人赵善良、任某某等人住处查扣未饮用的茅台酒88箱(每箱6瓶)零16瓶。经鉴定,查扣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福、曹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返还购酒款人民币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
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等;
3、证人卢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甲、泮某某、陈某甲、毛某某、孔某甲、曹某某、吴某甲、方某甲、傅某某、王某乙、陆某某、胡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吕某某、沈某某、罗某某、石某某、夏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证明表、印章印文鉴定书;
7、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泮某某、陈某甲、毛某某、孔某甲、吴某甲、方某甲、傅某某、王某乙、陆某某、胡某甲方、李某乙、王某甲、吕某某、沈某某、罗某某、石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毛某某、陈某甲林、夏某某未经允许私刻公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孔某甲未经允许私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件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甲、泮某某、陈某甲、毛某某、孔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泮某某(联系电话17857******)、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7*******)、被告人毛某某(联系电话158572******)、被告人孔某甲(联系电话13059******)、被告人吴某甲(13336******)、被告人方某甲(联系电话13868*****)、被告人傅某某(联系电话13857******)、被告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3059*****)、被告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3735******)、被告人胡某甲(联系电话13505******)、被告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868******)、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8606******)、被告人吕某某(联系电话13735******)、被告人沈某某(联系电话13967******)、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3587******)、被告人石某某(联系电话13819******)、被告人夏某某(联系电话18767******)、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9857******);
2、侦查卷二十九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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