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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商标许可人允许,雇佣被告人储某某为管理人员,组织吴某某工人在位于晋江市**镇**村**片区*号*楼加工点内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服装。2020年1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加工点内现场查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外套920件。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的品牌服装按被侵权产品市场批发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86451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储某某在晋江市永和镇玉溪村莲塘片区99号三楼加工厂内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服装、手机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病例材料、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储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家荣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六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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