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军埠镇河东村宝塔区**号。2015年10月12日因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2014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预谋抢劫事宜后,由陈某乙驾驶摩托车载陈某甲到普宁市普宁大道下架山镇咸寮村路口路段,拦截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朱某某利,后由陈某甲采用持菜刀胁迫的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朱某某利一辆黑色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现金人民币720元。破案后,上述被抢黑色女庄摩托车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3.证人杨某某光、贺某某、陈某丙锦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利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某某。6.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系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