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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二人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1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鸿,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安,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鸿、陈某乙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鸿、陈某乙安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鸿、陈某乙安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窜至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维也纳酒店”附近一民楼楼下,采取破坏电动车车头锁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戊停放在上述民楼楼下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破案后,上述金箭牌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0日18时某某,被告人陈某乙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某某。2.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现场、涉案赃物相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3.证人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鸿、陈某乙安的某某及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鸿、陈某乙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鸿、陈某乙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鸿、陈某乙安均认某某,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认某某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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