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路**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海警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海警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雇佣被告人冯某某在海上运输其购买的冻品,两人均无船舶驾驶证。2019年9月4日,两名被告人在内伶仃附近海域(**°**'**"N ,**°**'**"E)驾驶一艘三无铁船被深圳海警局查获。经检查,船上装载可疑冻品一批,无冻品的合法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可疑冻品为冻鸡爪19320千克(标称产地:美国)、冻猪肚1890千克(标称产地:英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8月26日更新),上述冻鸡爪的标称产地属于疫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冻鸡爪、船舶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扣押文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5.检查、辨认笔录:深圳海警局检查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在内海、领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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