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街**号**房。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6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汕头市两英镇古溪中央大道寨内东围寨门1号101房。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6年7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号**房。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6年7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康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绵、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2017年9月3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潮南区两英镇东北村工业区开设一个工场,生产假冒“Dior”、“POLO”等品牌香水,并雇佣被告人李某甲绵、康某某负责工场管理及调配香水。2016年7月11日16时某某,公安机关查获该工场,现场查扣到生产机械及假冒“Dior”牌香水15大件、“POLO”牌香水1大件等。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出库单上的价格进行统计,上述“Dior”、“POLO”牌香水价值为人民币39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自首情节,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杰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一份、案件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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