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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五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现住漳浦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现住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现住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兴宾区**乡**街**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兰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9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对**镇**酒店例行检查时,查获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兰某某。经查明,2020年3月26日22时许,五名被告人从缅甸**乘坐汽车至中缅边境**边境便道附近后,换乘摩托车通过非法便道入境至景洪市**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兰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五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兰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共242页;光盘9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律师证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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