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2013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无业,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五被告人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夏某某、周某甲、何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作为建水县**乡**号坑的主管人员,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生产。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将建水县**乡**号**道承包给无矿山生产资质的被告人何某某、夏某某、周某甲共同开产矿石,被告人何某某、夏某某、周某甲于2018年5月份又雇佣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购买保险的刘某甲、刘某乙、梁某某、周某乙四人到建水县**乡**号**道内开采矿石,2018年5月28日,刘某甲等人在建水县**乡**号**道违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刘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夏某某、周某甲、何某某对该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隐瞒,赔偿死者家属。
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主动到建水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宣威市判处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建水县坡头乡白显村锰矿6号坑“5·28”其他事故调查核实情况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梁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夏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夏某某、周某甲、何某某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组织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嘉兴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夏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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