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73,回族,高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77,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28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3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2010年7月20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5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519********3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8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51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8月3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罗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王某某、张某、方某、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起,被告人陈某在开发房产过程中笼络纠集罗某某、刘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逐步形成相对固定的以陈某为纠集者,以罗某某、刘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09年至2010年期间,该犯罪团伙在陈某指示或者亲自参与下,采用暴力手段,在唐河县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各1起;自2008年至2017年期间,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在唐河县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违法活动1起,致轻伤1人、轻微伤5人。其中,陈某等人公然在唐河县城区及宁西铁路工地实施规模较大的持械聚众斗殴、组织多人持械从酒店房间内将郭某某挟持走并对其进行殴打,在办公场所殴打机关工作人员,无理或无故到群众家中辱骂、滋扰、恐吓、打砸,迫使受害群众向陈某下跪求情,挟持并持械殴打无辜群众,甚至无故殴打辅警、打砸民警乘坐的车辆并威胁民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唐河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证人聂某某、周某、郭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组织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未经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辱骂他人、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方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天生
章 健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方某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现住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被告人方某现住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谢岗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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