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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402031962********,×××为芜湖市弋江区**号,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402041972********,×××为芜湖市镜湖区**村**幢**号,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402071979********,×××为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路**幢**单元**室,现住×××。被告人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平均出资购置“名牌大师”、“捕鱼”等赌博游戏机共计32台,并以每月9000元的价格,租赁本市新芜路吉祥新村121号门面房开设赌场,以上分下分的方式供人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笪某某得知陈某某、魏某某开设赌场资金周转困难,提供2万元资金,帮助其运营赌场。

2018年12月5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将抓获;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汪世连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笪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笪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熙军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魏某某、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3、侦查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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