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1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07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1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2013年2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4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的白色起亚K2轿车在丰宁县大阁镇“**”KTV门前与吴某甲驾驶的雪弗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雪弗兰轿车司机没有停车,李某某驾车向北追了100米将对方逼停,李某某下车后以对方司机酒驾为由实施敲诈勒索,因吴某甲当天晚上没有饮酒李某某敲诈勒索未果。
2、2018年11月23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号白色起亚K2轿车拉着陈某某在丰宁县大阁镇“**”小区北门外马路故意追尾任某某驾驶的银色现代索纳塔八代轿车,后李某某和陈某某以举报任某某酒驾为由,威胁任某某向其索要钱财。因任某某当晚并没有喝酒,李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未果。
3、2018年12月3日21时许,在丰宁县大阁镇汽车站路段,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故意追尾刘某甲的大众捷达轿车,当时张某甲驾驶刘某甲的车辆拉着刘某甲和东某某,李某某找来陈某某以张某甲酒驾为由实施敲诈勒索,后刘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陈某某人民币4000元,微信转给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陈某某和李某某将敲诈勒索来的5000块钱平分。
4、2018年12月4日20时许,陈某某约出其朋友王某甲在“**”KTV喝酒,陈某某故意让王某甲酒后开车送其回家,并将王某甲车牌号和行车路线告知李某某,23时30分许,在丰宁县大阁镇“**”小区门口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故意追尾王某甲驾驶的车辆,李某某以王某甲酒驾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5000元,后陈某某和李某某将5000人民币平分。
5、2018年12月18日21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其白色东风景逸X5车拉着陈某某,陈某某将胡某某酒驾的事情及胡某某车辆信息和行车路线告知李某某,在丰宁县大阁镇彩虹桥西侧红绿灯处,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故意追尾胡某某车辆后,李某某以胡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7000元,胡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给李某某转了人民币7000元。后陈某某和李某某将敲诈勒索的7000人民币平分。
6、2019年1月24日18时许,李某某和朱某某在大阁镇水务家园西侧底商“**”吃饭喝酒后,李某某告知陈某某朱某某酒驾的事情和朱某某车辆信息及行车路线,让陈某某驾车故意追尾朱某某后以其酒驾为由实施敲诈勒索。陈某某又找到杨某某让杨某某制造交通事故。2019年1月24日20时许,在丰宁县大阁镇西外环路影视城路段,杨某某驾驶陈某某的白色现代SUV(冀H2****)追尾朱某某驾驶的黑色尼桑轿车,后杨某某以朱某某酒驾为由实施敲诈勒索,朱某某认为杨某某要的钱多没同意,后杨某某报案至交警大队。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未果。
7、2019年4月5日21时许,在丰宁县大阁镇南二营加油站红绿灯路段,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故意追尾王某乙酒后驾驶的黑色奔腾轿车。随后陈某某到达肇事地点,陈某某、李某某以王某乙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2750元,王某乙以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转给李某某人民币2750块钱。后陈某某和李某某将2750人民币平分。
8、2019年4月6日0时许,滕某某酒后驾驶银灰色本田思域轿车拉着陈某某,陈某某将滕某某酒驾事情及滕某某车辆信息和行车路线告知李某某,让李某某驾车制造交通事故后以滕某某酒驾为由实施敲诈勒索。2019年4月6日1时许在丰宁县大阁镇老酒厂北面200米丁字路口,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故意追尾滕某某驾驶本田思域轿车,李某某以滕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其7400块钱,滕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转给李某某人民币7400块钱,后陈某某和李某某将7400人民币平分。
9、2019年4月14日21时许,在丰宁县医院南门外马路,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拉着陈某某故意追尾高某某驾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高某某被迫追尾后没有停车继续行驶至县医院入口门禁处,因高某某当天晚上并未饮酒陈某某、李某某以高某某肇事逃逸为由实施敲诈勒索,高某某怕被追究责任让其好友王某丙先给对方转钱,王某丙身上钱不够又找来其朋友张某乙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给李某某转了人民币4000元,第二天陈某某和李某某给张某乙退回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和李某某将剩余的1000块钱平分。
10、2019年4月26日21时许,在丰宁县老北大桥红绿灯处,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拉着陈某某故意追尾侯某某驾驶张某丙钛金色日产轩逸轿车,当时张某丙乘坐在其日产轩逸轿车上,因司机侯某某当晚没有饮酒最后双方和解各自修车。李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未果。
11、2019年5月16日21时许,付某某酒后驾驶陈某某的白色北京现代SUV拉着陈某某,陈某某提前将付某某酒驾的事情和行车路线告知李某某让李某某制造交通事故,在丰宁县大阁镇天鸿街红绿灯处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轿车故意追尾付某某驾驶的车辆,后以付某某酒驾为由对其敲诈勒索其人民币4000元。付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给李某某转了人民币4000元,李某某和陈某某将4000元人民币平分。
12、2019年5月20日23时许,在丰宁县大阁镇老地税路口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2****白色北京现代SUV拉着陈某某故意追尾丁某某驾驶的别克车辆,后陈某某、李某某以丁某某酒驾为由实施敲诈勒索。因当晚丁某某没有饮酒,李某某和陈某某敲诈勒索未果。
13、2019年6月24日22时许,陈某某和刘某乙在丰宁县大滩镇医院附近一家饭店喝酒后,陈某某故意让刘某乙酒后开车送其去大滩镇孤山子村“**”度假村,陈某某将刘某乙酒驾事情和刘某乙驾驶车辆信息及行车路线告知李某某。2019年6月24日23时许在大滩镇高速口红绿灯处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轿车故意追尾刘某乙驾驶的白色大众捷达轿车后,李某某以刘某乙酒驾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4000元。刘某乙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给李某某转款人民币4000元,陈某某和李某某将4000人民币平分。
14、2019年6月29日21时许,在丰宁县大滩镇孤山子镇“**”酒店门前道路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白色起亚K2轿车故意追尾孔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随后陈某某驾车到达现场,李某某、陈某某以孔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其1200块钱,孔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给李某某转款人民币1200块钱,陈某某和李某某将人民币1200元平分。
15、2019年8月8日22时许,在丰宁县大滩镇街里丁字路口处“**”酒店门前道路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2****白色北京现代SUV拉着陈某某故意追尾吴某乙驾驶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后李某某和陈某某以吴某乙酒驾为由向吴某乙和其女友王某丁索要3000块钱。交警到场后测得吴某乙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酒驾标准,李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未果并赔偿吴某乙300元钱修车。
16、2019年8月9日22时许,在丰宁县大滩镇街里,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6****的白色起亚K2轿车寻找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意图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当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大滩镇中国马镇景区东门牌楼附近道路上时,李某某驾车故意碰撞赵某某驾驶车辆尾部,后李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和陈某某到场共同向赵某某敲诈勒索1万元人民币,因金额过高赵某某没有同意,后李某某报警。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未果。
陈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5起,金额40350人民币;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6起,金额40350元人民币;杨某某参与敲诈勒索2起,均未遂。
该团伙以陈某某和李某某为骨干分子伙同杨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及**镇多次寻找酒驾司机“碰瓷”以酒驾为由威胁、恐吓对方实施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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