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号,住阜南县**路**公司院内,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住阜南县**路**公司院内,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村**队**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区**村**庄**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路**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区**村**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路**巷**号,住阜南县**路**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王某甲(另案)因涉嫌犯罪害怕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遂从阜南县境内外出逃匿。2019年7月,王某甲从六安市张某乙住处返回阜南县,藏匿于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位于阜南县鹿城镇种子公司院内家中。几天之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驾车将王某甲转移至被告人闫某某位于龙王乡开办的预制厂内。2019年7月18日,公安部发布王某甲B级通缉令。王某甲得知自己被通缉后遂电话联系刘某某(另案),刘某某驾车将其转移至被告人冷某某位于阜南县骆寨社区郭庄老家。四天之后,王某甲乘坐被告人张某甲车辆逃匿至六安市张某乙住处。2019年8月31日,王某甲安排常某某(另案)驾车将其从六安市带至阜南县现代商贸城租赁的房子处。2019年9月3日,王某甲再次回到陈某某家中躲藏,直至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甲在冷某某家、现代商贸城租赁的房子处以及陈某某家中躲藏期间,其安排被告人梁某某为其购买衣服、食物等生活用品,另安排杨某某(另案)购买食物、维修下水管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王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冷某某、闫某某、梁某某、谭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冷某某、闫某某、梁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冷某某、闫某某、谭某某、张某甲、梁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七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梁某某、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谭某某、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飞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梁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于某某取保候审于阜南县**镇**路**公司院内;闫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村**队**户;冷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南县**区**村**庄**号;谭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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