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文化程度小学,农业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58********,文化程度小学,农业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于2015年1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59********,文化程度小学,农业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5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5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3日补充重报。于2015年4月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7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普宁市下架山镇咸寮村某甲、耕地被村干部租借、卖出,现村某乙账务不清楚为由,伙同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以上三人均在逃),经密谋策划,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3日纠集咸寮村100多名村民到普宁市市政府门口聚集示威,期间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影响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及造成流沙大道市政府路段交通严重堵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1、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戊、陈某丁、陈某庚、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张某某的证言;2、现场照片;3、户某某、破案经过、情况反映等书证;4、物证;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少锐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注: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2、补充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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