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汉族,小学文化,本市潘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村*,无业。2012年因盗窃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本市谢家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家庵**,无业。2015年因盗窃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本区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陈家岗自建房,无前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共同盗窃5起,被盗财物价值16910元,分别为:
1.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田家庵区赵圩村,由赵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将王某甲家中两部手机:一部苹果6P,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下简称经认定),价值400元;一部oppo手机(无型号、无购买价格,无法进行价格认定);4500元现金及院内一辆电瓶车(无型号,2019年9月以1500元购买)盗走,所得财物被二人分赃。
2.2020年1月2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田家庵区钟郢村,由赵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宗某某家中,将宗某某家中2700元现金、一部美图手机(无型号,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一条金镶玉观音吊坠(经认定,价值100元)盗走,所得财物被二人分赃,民警在抓捕赵某某时在其家中查获被盗的金镶玉观音吊坠。
3.2020年1月8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田家庵区陈家岗平房一队,由赵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尹某某家中,将尹某某家中的600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被二人分赃。
4.2020年1月14日凌晨2时左右,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田家庵区淮舜南路舜耕社居委三组(赵圩子),由赵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王某乙家中,将王某乙家中自建房楼道内的咸鱼、香肠、咸肉盗走,所得财物被二人分赃。被害人陈述被盗物品价值2000元。
5.2020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田家庵区赵圩村,由赵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赵某甲家中,将赵某甲家中两部手机(其中一部oppo牌,无具体型号,于2016年6月以2000元购买,另外一部品牌不详)、价值约500元的香肠和一辆绿源牌电瓶车(经认定,价值2610元)盗走,被盗财物被二人分赃。
被告人陈某某单独盗窃6起,被盗财物价值24870元,分别为:
1.2020年1月9日凌晨2时左右,陈某某窜至田家庵区老龙眼小陈庄内,其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将刘某甲放在家中的4000元现金偷走。
2.2020年1月15日凌晨4时左右,陈某某窜至田家庵区舜耕村赵圩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苏某某家中,将苏某某家中三双运动鞋盗走。被盗鞋子:一双彪马运动鞋2019年9月以500元购买,两双新百伦运动鞋2019年9月以600元购买。
3.2020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窜至田家庵区柏郢孜,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柏郢孜77号楼2层曹某某家中,将曹某某家中的205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经认定,价值700元)盗走。
4.2020年2日2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窜至田家庵区老龙眼小陈庄内,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芮某某家中,将芮某某家中的一部华为手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块华为手表盗走,经认定共价值7559元。后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物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5.2020年2月3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窜至田家庵区小刘庄,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陶某某家中,将陶某某放在梳妆台内的一枚钻石戒指、一个带珠子的金貔貅、两个黄金珠子盗走,经认定,价值7000元。2020年2月4日,陈某某被抓后,从其身上搜出陶某某被盗首饰。
6.2020年2月4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窜至田家庵区老龙眼小陈庄,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中,通过在室内翻找,陈某某将杨某某家中的一个电瓶车钥匙偷走,随后,通过钥匙将杨某某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偷走,陈某某盗窃后将电瓶车停放在金地国际城小区旁,民警通过案发后的监控追踪发现其存放车辆的地点,随后,民警在其存车地点进行蹲守,2月4日14时许,陈某某前来推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电瓶车被现场查获,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461元。
2020年2日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一部华为手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块华为手表是被告人陈某某违法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000元收购。经认定,上述三项赃物价值7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报案材料、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宗某某、刘某甲、王某乙、赵某甲、苏某某、曹某某、芮某某、杨某某、尹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认【2020】32号、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翻窗入户盗窃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陈某某提供的物品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凤生
检察官助理 蔡亚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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