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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万某甲的意见和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8月23日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6日,陈某甲、陈某乙与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三间房屋以15万元价格卖给邱某某。之后陈某乙、万某甲夫妻继续在此居住。

2016年7月,陈某甲隐瞒已将房屋售予邱某某的情况,网上发布售房信息,并由陈某乙与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拒绝交房,骗取蔡某某32万元用于给陈某甲还债。经强制执行,已经偿还8200元。

2017年3月17日,陈某乙、陈某甲、万某甲以工程建设为名骗取北京燕瑞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

2017年5月28日,陈某甲、陈某乙、万某甲隐瞒房屋纠纷情况,以售房为名,与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丁某某定金人民币5万元。

2017年7月22日,万某甲以抵押父母在民主村房子为名骗取王某甲借款35万元。

2017 年7月31日,丁某某报警。

2019年2月15日,陈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11日,陈某乙、万某甲在延庆区沈家营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赠与协议、承诺书、房屋合同、转账记录、收条等、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陈某丙、王某乙、阮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沈某某、万某乙、郭某某、李某某、某某某、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丁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万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万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陈某乙、万某甲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乙、万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正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陈某乙、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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