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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小区**幢**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小区**幢**号。200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9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小区**幢**号。2007年6月21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9月6日因嫖娼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4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小区**幢**号。2015年11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江某、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商议后,在安吉县**镇**小区附近的野外鱼棚内、树林临时搭建的棚子等处,组织赌客吴某、刘某某、邹某某等人,进行“摇单双”赌博活动,共计90余场,抽头获利至少31.5万元。2020年4月底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某、余某、章某某、汪某某等人或合伙,或单独组织多人在安吉县**镇**小区附近的鱼棚、野外、长兴县**等地方,以“摇单双”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至少18场,抽头获利至少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赃16500元。

在上述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江某提供位于安吉县**镇**村**自然村的鱼棚供王某某等人组织赌博活动累计至少13场,非法获利3600元;被告人陈某乙提供位于安吉县**镇**村**自然村的鱼棚以及临时搭建的棚子供王某某等人组织赌博活动共计7场,非法获利3000元;2020年3月初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在上述赌博场子采用“吃喜钱”的方式放炮子累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7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已退缴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某、陈某甲、江某、陈某乙分别被抓获归案,严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至安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刘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江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江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章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江某、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江某、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江某、陈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章某某、陈某甲、严某某、江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如砉

检察官助理:崔  露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江某、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6*******、137******、135******.

2.检察卷1册、侦查电子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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