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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八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八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5日-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邓州市人何某某在网上结识网名叫“沉默是金”的犯罪嫌疑人(名址不详),该人让何某某进入其事先建立的虚假网站,帮其对虚假彩票进行下注,取得虚假高利回报进行诈骗。何某某在高利诱感下,先后被骗23.4674万元。

经查,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婚恋交友的名义物色被骗对象,然后以发现投资理财平台及赌博平台有漏洞为名,诱骗被害人在自己推荐的平台上进行投资理财,不断加大投入,诈骗受害人钱财。自2019年4月5日至4月19日期间,已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13人,涉案金额约199.1384万。何某某等人被骗后,钱款由诈骗犯罪嫌疑人出账到林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联系的取款人个人银行卡上。由林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叶某某、郭某某、沈某某、陈某某、马某、林某某、祝某某等人取现。根据取款金额,每10000元给取款人20-30元不等的提成或物质馈赠。现已查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叶某某、郭某某),叶某某(取现及转账涉案资金27.09万元)、郭某某(取现涉案资金20万元)、沈某某(取现及转账涉案资金14万元)、陈某莲(取现涉案资金50万元)、马某某(取现涉案资金20万元)、林某某(取现涉案资金30万元)、祝某某(取现涉案资金20万元)提供自己实名开户的银行卡为诈骗嫌疑人转移诈骗资金提供帮助,八人在明知是钱款来历不明的情况下,多次协助诈骗嫌疑人取款、转账,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八人明知钱款来历不明的情况下,多次协助诈骗嫌疑人取款、转账,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案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道彦

夏布云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郭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祝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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