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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六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陆川县**镇**街**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幢**房。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丁,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从瑞丽市勐卯镇屯洪村附近便道偷越至缅甸赌场赌博。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分批结伙从缅甸按原路返回到中国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共三册,光盘共十七张。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共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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