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48********,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公司**、十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湖北**宿舍。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01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街道**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6月1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票据诈骗罪,束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网上追逃,同年5月4日在江苏省镇江市火车站宾馆住宿时被民警抓获,5月5日被押解到十堰。2019年5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丹江口市**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乡**村**组,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路**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 2019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5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室。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束某某、江某某、黄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上旬,被告人束某某经被告人江某某介绍从王臣(已死亡)处以几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张伪造的金额为4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票号31300051********,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5日,出票人江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款人宜兴市**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48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15日)。尔后,经江某某介绍,束某某将该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人陈某乙,束、陈二人共同预谋商定由陈负责用伪造的承兑汇票“抵押贷款”等事宜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该票据系伪造的情况下,受陈某乙的安排指使将该票从武汉带至十堰交给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抵押贷款。
被告人李某某从陈某甲处收到该伪票后又将该伪票交由明光(另案处理)负责抵押贷款。在陈某乙明确告知陈某甲、李某某其所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抵押贷款,不能用于贴现的情况下,陈某甲、李某某、明光三人为偿还自己的债务,明知该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的仍积极寻找下家抵押贷款。同年1月下旬,明某某通过廖某某、周某某二人居中联系接洽,从十堰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处骗得贴现款人民币459.84万元。周某某得贴现款259.84万元,周将其中159.84万元转给明某某,自己得100万元;李某某的贴现款200万元,李将其中100万元转给陈某甲,自己得100万元,陈某甲将100万元替陈某乙偿还80万元债务后,自己留用20万元。
魏某某的公司用该票背书支付货款,后经银行兑付时发现该票系伪造的。魏某某的公司又重新支付480万元货款,事发后,多次向李某某、明某某等人要款至案发后仍未归还而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Cooipad手机一部、银行承兑汇票;2.户籍信息、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束某某、江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束某某、江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束某某、黄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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