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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六人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黄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吴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黄某乙,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黄某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黄某丁,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0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科技)的负责人,先后雇佣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大厦**栋**房,以销售虚假的麻将机控制器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该团伙先在淘宝店获取有意向购买麻将机控制器顾客的联系方式,然后添加顾客微信,销售虚假的麻将机作弊器。顾客如需购买麻将机作弊器,需付人民币500-2000元的定金,定金以陈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余款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然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经审理查明,陈某某、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通过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钱财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6月加入该团伙,使用微信号码:wxid_6mck3m0oj**进行诈骗活动。2019年7月22日在龙岗区**街道**大厦**栋**房对被害人黄某戊销售虚假的麻将机作弊器,骗取黄某戊人民币3920元。

2.被告人黄某丁于2019年7月加入该团伙,使用微信号码:a1862066**7进行诈骗活动。2019年7月16日在龙岗区**街道**大厦**栋**房对被害人邹某某销售虚假的麻将机作弊器,骗取邹某某人民币3880元。

3.被告人黄某丙于2019年6月加入该团伙,使用微信号码:wxid_3tgrjzlmg**进行诈骗活动。2019年8月20日在龙岗区**街道**大厦**栋**房对被害人于某某销售虚假的麻将机作弊手机,骗取于某某人民币3000元。

4.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年4月加入该团伙,使用微信号码:dongnanpai**进行诈骗活动。2019年7月2日在龙岗区**街道**大厦**栋**房对被害人宾某某销售虚假的麻将机作弊器,骗取宾某某人民币4940元。

5.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4月加入该团伙,使用微信号码:GZDYP**进行诈骗活动。2019年8月16日在龙岗区**街道**大厦**栋**房对被害人宁某某销售虚假的麻将机作弊手机,骗取宁某某人民币4500元;2019年8月10日采用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700元;2019年7月24日采用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号和支付宝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解码手机及解码器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麻将机手机解码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于某某、黄某戊、邹某某、宾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20年1月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手机2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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